根据要约承诺原理,承诺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沉默也可以构成承诺,但沉默构成承诺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债权人沉默的,构成承诺,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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