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某借款1500万元,杜某妻子姚某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未追认过该笔债务。后姚某向王某转账款80万元。
仅通过一笔银行转款的行为,即认定姚某有对其丈夫杜某所借1500万元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不宜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1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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