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个人信赖
这是侵犯客户信息纠纷中被告可能采取的一种抗辩,即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该种抗辩的适用一般发生在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领域;
(2)该客户是基于与原告员工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与原告发生交易,即客户是基于该员工才与原告发生交易。如果员工是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商业信誉、交易平台等,才获得与客户交易机会的,则不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3)该员工从原告处离职后,客户系自愿与该员工或其所属新单位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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