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未约定验收事项,定作人未经检验就把定作物直接发运给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因此定作人未进行验收的行为系放弃对定作物的验收权利,应视为验收合格。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已履行完毕,质量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以定作物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要求承揽人返还价款无法律依据,第三人与定作人的纠纷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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