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运用场景与规则方法
类案检索的运用场景。根据检索内容不同,类案检索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一是法律适用型类案检索。检索某一法条、司法解释条文的应用情况。例如,实务中如何认定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事实查明型类案检索。检索某一特定事实的认定问题,比如借款诈骗类案件中,一般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三是证据采信型类案检索。比如,连续讯问超过一定时间且无证据表明保证饮食下的讯问笔录,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区别,等等。
类案检索背后的思维方式。在我国,类案检索背后反映的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综合思维。作为成文法国家,传统思维模式是演绎推理,即经典三段论模式,从大前提、小前提再到结论。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建立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之间的涵摄关系,进而推导出结论。成文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其推理过程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思维。在我国语境下,成文法才是法源,类案检索主要是运用案例辅助对抽象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就是解释大前提,明确大前提的内涵,增强大前提涵摄小前提进而得出法律结论的说服力,进而增强意见的正当性、合法性。这个思维过程是类比推理和演绎推理的结合,思维过程其实是先类比、后演绎。
对于办案而言,根据需求的不同,类案检索主要有两种路径:
一是由规范到案例。有时待决案件是一个非常少见的案件,比如传染病防治失职犯罪案件;或者想做一个涉及某个法条的法律适用情况的研究,如关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贪污的适用情况。既可以直接在案例库中输入“传染病防治罪”,也可以先在法规库中找到刑法条文第409条或者第382条第2款,很多数据库会将该条款与适用该条款的案例相关联,只要点击链接,基本上可以查到适用该条的案例,再通过浏览或者进一步限缩关键词就可以研究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形和处理结果。
二是由关键词到案例。实践中,更常见的是从关键词到案例的检索。此类检索的要点在于快速、准确地确定待决案件与检索目标案例之间的连接点,即“关键词”。案例检索的关键词,大致可以划分为“规范性关键词”和“非规范性关键词”,前者是法律规范中界定、表述的概念、术语、事实等,如案由(罪名),自首、立功等量刑概念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共同犯罪、追逐竞驶等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后者是法律规范之外的自然事实或者通俗用语中的一些概念、表述,比如领导干部、App、情妇、泡打粉等等。对“规范性关键词”的掌握是法律人的基础能力,简单说就是对法律规范即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的解构、掌握、识别能力。专业者遇到一个待决案件,会凭借法律知识储备和司法经验判断出大概要适用哪些规范、法律,也能迅速地将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和规范性关键词。如将贿赂案件中出现的非规范性概念“情妇”转化为规范中的“特定关系人”等等。而对非规范性关键词的选取更多地考验的是办案人员能否敏锐地抓住待决案件重要且具有特征性的自然事实。
关键词到案例检索的基本步骤为:
1.整理法律事实,析出争点问题。首先应整理出与法律要件相对应的争点事实及争点规范,并有层次地整理出核心事实、重要事实和其他事实情节。凭借司法经验,对争议问题得出初步结论(一种或者几种结论),进而明确检索案例的方向。梳理出法律事实和争点问题,基本上就可以明确跟法律争点相关的用于检索的关键词,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关键词。
2.利用关键词识别、锁定目标案例。比如,要查找由行贿人代持赠送给受贿人的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既遂的案例。通过依次或者同时输入(依次还是同时输入取决于数据库的设置特点)“受贿+干股+既遂/未遂”的形式就能锁定。这里受贿、干股、既未遂都是规范性关键词。在有的案件中则需要通过“规范性关键词+非规范性关键词或者特征性争点事实”组合的方式锁定案例。比如,要查找涉及通过App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如何认定犯罪的案例,那么关键词组合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pp”,这里的App是一个非规范性关键词,但却是与待决案件密切相关的特征性关键词。要按照需要选择关键词以及关键词组合。
3.快速浏览检索案例内容或者设置其他条件,进一步排除不相关案例。判决书中检察机关指控、辩方答辩意见、法院查明、法院认为、法院裁决部分往往是最需要关注的内容,而那些繁杂证据的罗列则可以在这个阶段排除跳过。此外,还可以根据案例的时间、层级、地域等因素进一步排除不需要的案例。
在最大程度锁定跟待决案件相关的案例后,最重要的是如何判断检索到的案例是否有参考价值,是否能够作为待决案件的参考以及如何参考。这种研究分析案例的过程就要运用前面提到的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的综合思维,重要的是从以下方面检验:
系争案件争议焦点和关键事实与检索案例是否同一。相似性是在系争案件中参照相关案例的前提,判断相似的基本比较点是案件的争议问题。对检索到的案例要再次检验其与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同一。
总结提炼类案的裁判规则。对锁定的案例,要通过分析指控和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的裁判说理、条文引用等总结提炼出类案的裁判规则。在这个阶段,通常需要在检索报告中对检索案件的法律事实、裁判要旨、结果做一个最大程度的简化表述,得出相应的结论归纳,并以更加可视、可读的方式展现,以便于下一步比对和应用。
判断类案与待决案件的异同,决定待决案件是否参照类案处理。案件之间存在差异在所难免,在决定某个案例是否有参考性时,要对事实的相似性做进一步辨别。如果两个案件之间存在不同,要对不同的事实进行判定,确定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检索到的案例规则在待决案件中的适用,如果这种不同影响到了对案件性质、重要情节等问题的认定,则后案就不能按照前案裁判规则处理;反之,则可以参照。比如,待决案件和检索的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两个案件在犯罪手段、后果、影响上基本相同,但是两个案件的不同点在于起因,后者因属于亲属间家庭纠纷引起的杀人,前者则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这一差异对于量刑结果来说是否属于重大不同呢?如果认为属于重大不同,则两案量刑结果则可以存在差异,否则就应该得出一致的量刑。当然,并不是说有不同,就没有参考价值,不同案例可能具备反向或辅助参考价值,重要的是在对同与不同的分析中,进一步明确类案的裁判规则,进而帮助更好地理解成文法规则,最终确定待决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类案检索看似简单,却是对办案人员法律功底、知识储备、检索工具使用和解构能力的全面综合检验,需要常态化培训、经常性使用相结合,方能做到得心应手,方能助力办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杨先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陈禹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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