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 丈夫一年内向异性“1314爱情转账”40余万,离婚后妻子可追回

刘彬律师 861阅读5分39秒

小情侣或夫妻经常会在特定节日给对方发放诸如“520”、“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平凡日子也有这些不平凡的美好。

不过,当丈夫婚内给其他女性“爱情转账”时,事情就没那么美好了。
鄞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妻子离婚后将前夫和那名女性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些大额转账。

法院会怎么处理呢?一起来看。

小周(男)和小吴(女)结婚多年,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双方虽有吵闹,不过总体也算和谐。但是这份和谐在小吴发现小周的转账记录后彻底被打破了。

某天,小吴无意间发现丈夫小周的支付宝有一条奇奇怪怪的转账记录,额度是1314元,收款方头像是位女性。

小吴内心一惊,因为她知道这种额度的转账寓意是什么。冷静下来后,她又细查了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转账记录及红包记录,合计几十万元,越看越心凉。

最后,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吴直接找了小周摊牌。小周见被小吴发现,便坦白说他和该名女子于1年多以前便开始不正当交往,期间陆续有发红包,转账等情形,并将该女子的相关情况也告知了小吴,小吴这才得知该女子叫贾某。

听小周说完之后,小吴虽然内心沉重但无法忍受婚姻出现这种状况,于是快刀斩乱麻,半个月后便和小周协议离婚,小周基于对妻子和儿子的亏欠,同意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小吴以小周和贾某交往过程中的金钱往来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进行的非法处置为由,将小周和贾某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贾某返还小周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双方就各自的主张提供了证据并展开了法庭辩论。

被告贾某主张小周转账的5200、1314等合计30000余元属于赠与,但均系小额支出,不宜认定为小周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不应返还。小吴主张的其他金额则有归还借款、归还其为小周支付的消费款、返还的投资款等多种情况,也无返还必要。

被告小周则称:原告小吴说的都是实情,其给予贾某的钱款应当返还给小吴。

鄞州法院经庭审,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并经过证据认定等环节,做出一审判决: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贾某应返还小吴40余万元。

一起来看看主要裁判理由

小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贾某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且其支付给贾某的款项中有多笔“520”、“1314”、“334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均为一般公众所明知,而贾某多次接收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却并未拒绝,由此可以认定小周和贾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小周的主要收入来源系工资薪金,其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仅转账给贾某的款项就多达四十余万元,并不正常。

贾某称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总计30000余元为赠与外,其余为借款、投资款或小周返还其代为支付的款项,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借款或投资等经济往来,因此不采纳贾某的抗辩意见,并认定小周给予贾某的款项构成赠与。

小周给予贾某钱款期间,小周与小吴并未离婚,小周处分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并非正当处分,小吴对此并不知情;小周未经小吴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贾某,严重损害了小吴的合法权益,贾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小周赠与的款项,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基于小周愿意将其支付给贾某的全部款项返还给小吴,综上,鄞州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贾某已将钱款返还给了小吴。

 

听听法官怎么说

承办人:鄞州法院民二庭薛法官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现实中,违背忠诚义务的一方往往不仅在情感上背叛另一方,更有任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使得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在承受情感打击的同时,面临其合法财产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本案中,鉴于小周赠与贾某的款项属于小周与小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小周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为此,法院认定小周与贾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贾某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该案的裁判系对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赋予尽到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合理途径保障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权利,具有维护家庭伦理、正面引导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来源:鄞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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