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应该怎么看待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给出了答案,其中第七条认为:夫妻一方于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产权于婚后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的一部分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不会对半分,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结婚时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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