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部署开展“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

刘彬律师 2,793阅读8分55秒
 
来源: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3日
当前,虚假诉讼频发高发,不仅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重拳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建立完善防范打击长效机制,维护诚信有序的司法环境,经宁波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
6月13日晚,全市法院“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动员部署会在宁波中院召开。宁波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招社作动员部署讲话,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贤宏主持会议。
周院长深入剖析了虚假诉讼的特点、表现形式、危害性,并深刻分析了当前全市法院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周院长强调,开展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关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关乎司法职业的荣誉,要亮出党性,拿出血性,勇于亮剑,攻坚克难,举全市法院之力,以“不达目的不收兵”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坚决打赢整治虚假诉讼的攻坚战。
 

01趁势而上、重拳出击,坚决向虚假诉讼“亮剑”

通过六个月的集中整治,要使虚假诉讼蔓延滋长的态势得到根本遏制,虚假诉讼案件大幅下降。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甄别和线索排摸力度,对于已经发现的线索要及时跟踪、实时跟进。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市信用办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强化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02系统治理,建立长效,健全完善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综合机制

要强化立案环节的源头管控,规范公告送达,加强审判执行环节的防范和甄别。要明确案件移送和惩治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要创新优化相关配套机制,探索完善职业放贷人名录、侵权诉讼虚假赔偿等制度,尽快实现将虚假诉讼人员纳入全市失信数据库,努力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造假者必受惩戒”的良好诉讼环境。
 

03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提升防范打击能力

端正司法理念。要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回答好“为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要强化职责操守,坚守职业良知,法官的良知要符合法治精神,还要符合社会大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加强业务学习。要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要注重办案理念和业务知识的更新;要提高调研能力,注重对类案及其发展趋势的宏观把握和分析研判,并着力形成共同讨论、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明确裁判标准。要查明事实,严守程序,注重办案效果。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让裁判结果以及说理过程符合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教育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法崇信的良善风尚。
 
要敢于担当,严守纪律。要牢记为民司法初心,勇担公正司法的使命,敢于向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行为“亮剑”。要严明纪律,守住底线,进一步提高甄别防范意识,切实筑牢廉洁司法的根基。
 

延伸阅读

 

01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涉及范围广,遍布从立案、审判、调解到执行的各个诉讼阶段,主要涉及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

 
 

02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单方行为,比较典型的手段是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扩大或重复主张债权,或是隐瞒重要信息,比如隐瞒已还款事实、隐瞒对方当事人实际居住地或联系方式、隐瞒以赌资冒充借款等,从而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另一种是双方合谋,主要手段是虚构债权债务、虚构或倒签租赁合同等,多以“手拉手”调解等形式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其目的一是为了转移资产,或骗回因其他案件而被冻结或执行的财产;二是稀释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可分配比例,从而让自己多“捞”一笔;三是通过虚假租赁悬空执行财产,阻碍执行进程。

 
 

03本次专项活动主要整治对象
即日起,全市法院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 (一)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的虚假诉讼。
  • (二)滥诉、恶意起诉、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或有偿公民代理等立案环节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 (三)诉前调解、案件速调速裁、司法确认、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评估鉴定等审理环节的虚假诉讼,以及提供虚假送达地址、恶意财产保全等恶意行为。
  • (四)虚增债务、虚假租赁、虚化财产(由他人代持财产)等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
  • (五)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抵押贷”等,以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套路贷”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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