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违反垃圾分类的处罚及依据

刘彬律师 2,6091阅读6分7秒
违法垃圾分类的处罚处罚: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规定,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或者装修垃圾未先装袋、捆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放置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的;

(三)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交付的;

(四)未按规定保持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个人、单位信用档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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