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南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南》编写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后,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有力地支持了疫情防控工作,但同时也给我市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更好地帮助企业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市人力社保局编写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2号)。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能够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好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稳定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 录
工资工时篇...................................... 1
劳动合同篇...................................... 8
维权服务篇..................................... 11
工资工时篇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温馨小贴士】
医疗期一览表 | |||||||
实际工作年限 | 10年以下 | 10年以上 |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
以上 |
医疗期 | 3个月 | 6个月 | 6个月 | 9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
病假工资一览表 | ||
连续工龄(n) | 医疗期对应的工资支付标准 | |
6个月以内的
(病假工资) |
6个月以上
(疾病救济费) |
|
n<10年 | 本人工资的50% | 本人工资的40% |
10 ≤n≤20年 | 本人工资的60% | 本人工资的50% |
20≤n≤30年 | 本人工资的70% | 本人工资的60% |
n≥30年 | 本人工资的80% | 本人工资的70% |
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折后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二、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见下表)
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日 期 | 时间
安排 |
是否
计薪日 |
工资支付标准 | |
未出勤 | 出勤 | |||
1月24日(除夕) | 调休放假 | 否 | 无薪 | 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至初三) |
法定节假日 | 是 | 100%工资 |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至初六) |
调休放假 | 否 | 无薪 | 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1月31日-2月1日
(正月初七至初八) |
国家延长
春节假期 |
否 | 无薪
(但不能倒扣当月工资) |
1.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2.不能抵扣年休假等各类假期 |
2月2日
(初九) |
休息日
(国家延长 春节假期) |
否 | 无薪 |
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2月3日-7日
(正月初十至十四) |
延迟复工
期间 |
是 |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 按出勤天数支付正常工作工资 |
2月8日-9日
(正月十五至十六) |
休息日
(延迟复工 期间) |
否 | 无薪 | 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
【温馨小贴士】
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计薪,双休日不计薪。
2.鼓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有关问题。
3.上述期间优先使用企业与职工已协商一致的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支付工资。
三、政府延迟复工措施解除后(2月10日以后)企业仍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1.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温馨小贴士】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四、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温馨小贴士】
年休假一览表 | |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 年休假天数 |
满1年不满10年 | 5天 |
满10年不满20年 | 10天 |
满20年 | 15天 |
五、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六、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
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七、哪些企业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温馨小贴士】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篇
一、哪些职工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温馨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能不能变更原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哪些具体内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
【温馨小贴士】
变更合同注意事项: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与职工各执一份。
四、复工后对未返岗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维权服务篇
一、因疫情引发的工资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休息休假争议,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小贴士】
维权联系方式见《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维权电话和地址一览表》
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如何处理?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四、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如何处理?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仲裁维权电话和地址一览表 | ||||
区域 | 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仲裁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宁波市 | 83865543 |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1楼 | 83865036 | 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1楼 |
海曙 | 55889906 | 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原房地产大厦8楼 | 55889905 | 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原房地产大厦805室 |
江北 | 87668420 | 江北区槐树路88号(光大银行二楼) | 87668418 | 江北区槐树路88号(光大银行二楼) |
镇海 | 86258821 |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1楼 | 86294402 | 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F座1楼 |
北仑 | 86784111 | 北仑区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三楼 | 86784044 | 北仑区中河路88号 |
鄞州 | 89293276 | 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副楼3楼 | 89293274 | 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副楼3楼 |
奉化 | 88962276 | 奉化区茗山路90号 | 88506019 | 奉化区茗山路90号 |
余姚 | 62712156 | 余姚市世南西路108号 | 62700115 | 余姚市世南西路108号 |
慈溪 | 63893244 | 慈溪市北三环东路1999号 | 63938107 |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人力资源中心 |
宁海 | 65597793 | 宁海县气象北路778号会展中心北楼一楼 | 83527137 | 宁海县气象北路778号会展中心北楼二楼 |
象山 | 65724240 | 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新城1号楼一楼 | 89387490 | 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新城1号楼二楼 |
大榭 | 89283148 |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楼816室 | 89283142 | 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管委会东大楼816室 |
高新 | 87912333 | 高新区广贤路997号 | 89288672 | 高新区广贤路997号2楼 |
保税 | 86820103 | 北仑区横河路22号3幢 | 86820103 | 北仑区横河路22号3幢 |
东钱湖 | 88366908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玉泉南路302号 | 88366908 |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玉泉南路302号 |
杭州湾 | 63071270 | 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1号楼1楼118室 | 63071270 | 杭州湾新区商贸街11号楼 |
1.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地址:鄞州区五一广场西楼一楼;联系电话:87362239(或直接拨打12351)。
2.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647号;联系电话:87306667(或直接拨打12348)。 3.市及各区县市政策咨询电话:1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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