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汝霖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民国肇始,律师登上历史舞台,以“宁鸣而死,不默而生”作为自身的职业伦理,维护人权,推动社会进步。回味一段段民国律事,影像中那些“民国前后出来举事的家伙,敢作敢为,有豪情,有胆气。(陈丹青 语)”这些身在“千年变局”中的民国律师们,不仅是中国律师的“鼻祖”,更以其坚决、果敢、个性鲜明而独树一帜,为世人所叹。
虽然中国自古以来便有襄助词讼、代写诉状的“讼师”,但由于中西法律体系之间的根本差异,讼师与根植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律师并不可同日而语。对于二者的区别,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与领有民国第一号律师证书的曹汝霖之间曾有一次有趣的对话。民国初年,袁世凯想劝曹汝霖放弃律务,入阁为官,便问曹曰:“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这一问一答间,颇能体现律师制度初立时国人对于律师的误解,以及法律人对于律师价值的维护。
律师登上中国历史舞台的起点可以追溯到清末。当时清廷无人熟习现代国际法律,只能依赖外国律师处理外交事务。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任对外全权使节便是由美国律师蒲安臣担任。在他的主持下,中国和美国签订了相对平等的《蒲安臣条约》。随着不平等条约对于领事裁判权的确认,在通商口岸也逐渐出现外国律师代表华洋当事人处理纠纷。由于对外国律师操持国务怀有疑惧,在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华人逐渐受到清廷的重视。在这一背景下,毕业于英国林肯律师会馆、获大律师资格的伍廷芳被延揽加入李鸿章幕府,后在清廷历任要职。
伍廷芳为律师制度的引入做出了卓越的贡献。1905年,时任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会同沈家本奏请设立法律学堂。接着,他们建议在京师专设法律学堂,教授法律原理、大清律例以及各国宪、刑、民、商诸法。并设速成科,习刑律、诉讼、裁判等法。1906年,伍廷芳再次上奏,力陈引进律师制度之必要。
然而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却要等到民国纪元之后。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同年,江苏都督程德全宣布江苏独立,不久便在省内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1912年,蔡寅等十四名留日法科学生提请上海都督陈其美准设“中华民国辩护士会”。其他如苏杭辩护士会、江宁律师会、南京律师公会等亦纷纷设立。律师制度在缺乏中央立法的情形下,于地方层面运作起来。1912年2月,前清山阳县令姚荣泽诛杀南社革命领袖的血案进入司法程序。伍廷芳致信孙中山,表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在此案中,伍廷芳力主保障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负责该案检控的“原告律师”林行规具有英国大律师资格,负责承审该案的法官陈贻范、丁榕、蔡寅也分别毕业于英国或日本的法律院校,具有律师资格。
1912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建立。无论是北洋政府的《律师暂行章程》还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律师法》,律师群体管理的大原则都是公会自治。各地律师公会不仅自行决定章程会则、议事方法、收费标准,还享有维护风纪、提付惩戒的权力。在组织模式上,无论是早年的会长制,还是后期的理监事制,律师公会的领袖均是由公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并且也不断保持更新换代。在自治过程中,律师公会对于会员权益、律师风纪的维护不遗余力。比如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吴迈、王述樵等人遭受非法关押或刑讯的时候,上海律师公会都动用各种力量向上海地方和国家中央权力机关提出抗议;而当会员本身违法违纪的时候,比如北平律师公会会员李景光涉嫌侮辱调戏、上海律师公会会员郑毓秀涉嫌怠行职务,其所属律师公会均毅然将之提付惩戒,决议开除会籍。这种独立地位使律师群体在民国纷乱的政治角力中成为一支捍卫法治与权利的力量。他们既在北洋政府治下为遭到指控的国民党员辩护(如林百架为《民国日报》叶楚伧、邵力子之辩),也在国民党的清党运动中为共产党员辩护(如章士钊为陈独秀,吴凯声为陈延年之辩),还在抗战胜利后的汉奸审判中为汉奸巨憝辩护(如章士钊为周佛海、梁鸿志之辩)。最令人瞩目的,当1936年救国会“七君子”因“危害民国”罪被捕之时,上海、吴县两地律师公会竟为之组成了二十余人的辩护律师团,构成了民国法制史上的一段传奇。
“国士衰时见” ,这是章士钊律师在民国乱世中写下的诗句。这也是民国历史上那些为法治、为正义、为人权、为国家的命运和前途而殚精竭虑、劳劳奔走的律师的写照。这些律师的故事虽然已经变得遥远,但是他们的风骨与精神却与法治一起长存。
本文刊登在《方圆》2016年5月下期杂志。
来源:方圆公众号、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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