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制定印发了《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构建常态化、系统化、全链条、高效率的营商环境投诉处理体系,强化评价、监督、问责,在创新实践中推动中心提质提效、做优做强,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件指出
投诉监督中心是宁波市委、市政府统筹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法律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中有关营商环境投诉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受市委政法委领导,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派员联合办公,由市检察院代行日常运行管理职责。各涉营商环境有关单位职能不变,建立网络互通、信息交流、联动处理工作机制。
文件规定
对下列行政执法监督类、检察法律监督类以及纪检监察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可以向投诉监督中心投诉: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法违规对市场主体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五)对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有案不立、违规立案、久拖不决的;以刑事案件为名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执行不当的;
(六)在涉市场主体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的;
(七)在涉市场主体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当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增加义务的;在涉市场主体行政非诉执行活动中因不当强制执行使市场主体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
(八)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
(九)党组织、党员或公职人员在审批、许可、执法、司法、收费、服务等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的。
文件强调
投诉监督中心对于收到的投诉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需告知原因或者通知补正材料。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移送至市级相关职能单位办理。办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移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程序性反馈投诉人;在2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书面告知投诉监督中心;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投诉事项,经投诉监督中心批准可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纪检监察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市纪委监委负责办理、答复纪检监察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市检察院负责办理、答复检察法律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市司法局负责办理、答复行政处罚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投诉监督中心联席会议单位负责办理、答复其它行政执法监督类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其他涉营商环境有关单位负责办理、答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投诉事项。
市级相关职能单位按照管辖规定,可以转交至下级单位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
一图看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图
投诉途径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可以通过12309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投诉,网络投诉途径进行建设中。具体方式如下:
(一)来电。市内:12309(分机2);市外:0574-12309(分机2)。
(二)来信。地址:宁波市东部新城百丈东路2155号;邮编:315000;邮箱:nbsyshj12309@163.com。
(三)来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东辅楼1楼。
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方式,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来源:宁波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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