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3. 产品责任纠纷
(1)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 品销售者责任纠
(3) 品运輸者责任纠纷
(4)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释义】
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对于何为“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第 2 款第一次对“产品”作了概括性的界定,产品侵权责任中的“产品”概念,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加工、制作”既包括机械化的,也包括手工业的加工、制作。可以说,任何对产品质量实施影响和控制的行为都属于加工、制作。凡是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者表面形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类工作都构成加工、制作。①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上述行为对产品质量实施了实际影响或控制,就应该是这类产品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于产品的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而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下设 4 个第四级案由,分别为
1.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是指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可以实施实际控制和影响,是产品责任的第一位责任主体。
2.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是指实施使产品流通的销售行为的人,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所谓销售者,是指实施了产品销售行为包括代销行为的人,即产品生产者以外的产品供应商。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租人等。产品进入经销环节后,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产品缺陷的发生。在经销环节中,销售者可以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对产品质量实施实际影响或控制,销售者的行为可能会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但同时也有可能会因行为不当,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出现。通常而言,因为产品经销过程中的某种原因导致的产品缺陷往往是个别性的存在于某产品之上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存在导致大批量的缺陷产品出现的情形。
3. 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是指因产品的运输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运输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为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的运输行为通常会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但如果运输行为不当,也会造成产品缺陷,此类缺陷可以划人制造缺陷的范畴
4. 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是指因产品的仓储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时,产品的仓储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为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产品的仓储行为通常会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但如果仓储行为不当,也会造成产品缺陷,此类缺陷可以划人制造缺陷的范畴。
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产品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确定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责任大小或生产者能否向销售者行使追偿权,要看销售者对产品缺陷的造成是否有过错和销售者的过错行为与产品缺陷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基于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并不会存在过大差距,而且往往生产者更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由生产者对销售者的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销售者之间,比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追偿关系,也要依上述规则确定。
在产品责任中,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实质上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责任,涉及的是追偿权行使问题。产品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关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否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同样也要看产品缺陷是否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如果主张追偿权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第三人过错的存在或不能证明该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某种产品缺陷的产生,其对该第三人主张的追偿权就不能成立。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202~1207 条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 2008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债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设有专章,对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和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第三人过错的替代责任等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以前的案由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设置产品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和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 4 个第四级案由。《民法典》沿袭《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在第四章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2020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产品责任纠纷这一案由并未作调整。在实体法律关系中有关产品责任纠纷会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对于受害人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案由或者其项下对应的第四级案由,这包括受害人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停止销售等补救措施的情形。至于生产者、销售者向仓储者、运输者行使追偿权的纠纷,则直接适用本案由项下对应的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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