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

刘彬律师 665阅读18分42秒

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协议供货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______

 

采购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评标结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 甲方确定乙方为2013-201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空调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民用空调、商用空调及精密空调的送货、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

一、乙方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县(市)以上城市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空调供货商(以下简称地区供货商),负责用户所购空调的送货、安装、结算和售后服务。

二、乙方应负责地区供货商的管理。

第三条 协议文件

一、协议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活动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用户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3、“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相关义务。

三、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与上述协议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 供货范围与技术规格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在中标货物的品牌规格和型号范围内。

二、乙方提交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报价明细表”一致。

三、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或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停产或变化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四、若合同执行期间相关部门公布了新一期《清单》,采购中心将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剔除不在新一期《清单》之内的中标机型。

第五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安装和调试

一、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

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送抵用户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完成空调的安装。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负责货物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空调安装上岗证书,安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当或标记不明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价格

(一)除经甲方同意调整价格外,中标价格为乙方提供货物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家对中标空调型号进行调整,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

(二) 本协议有效期内,在采购规模可比的情况下,乙方中标价格应不高于给予其它第三方和代理商的价格,如果高出的话,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甲方进行调整。

(三) 乙方在一定时间内针对某种中标机型进行省、市或全国范围的特价活动且价格低于中标价格时,应当在同样范围内同时给予甲方相同优惠,活动期过后可恢复中标价格。

(四) 为建立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联动机制,乙方应当按月对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并向采购中心报送书面材料。

第七条 采购流程

一、用户采购空调,须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并在“确认单”上加盖用户单位公章,未加盖用户单位公章的“确认单”无效。

二、地区供货商收到用户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确认单”后,按照用户采购需求,免费上门安装。交货时,地区供货商应将每台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材料交给用户。

三、地区供货商凭密码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按要求填写打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加盖地区供货商公章,并开具发票。“验收单”一式二联,分别由用户、乙方地区供货商留存。

四、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用户对所购置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用户在 “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后,用户直接与乙方地区供货商结算

五、乙方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一级密码)由甲方授予。乙方授权并在甲方备案的地区供货商的网上操作初始密码(二级密码)由乙方授予。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中标公告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以招标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质量保证和检验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同时保证该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满意的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过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认证标志。

三、若到货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协议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检验之日起2日内运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接到用户通知3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缺损零件或整机。若造成损失,甲方可协助用户进行索赔。

五、本协议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执行。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协议的保修期,应适用厂家保修期或主要部件保修期。

六、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市内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远郊区县2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如故障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乙方应免费临时安装一台同型号空调代替使用,待故障排除后更换。

七、质量保证期届满,维修、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用。

八、其他售后服务内容为投标文件中“货物售后维修和服务计划”中所承诺的内容。

第十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及时完成空调安装。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甲方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

三、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1、乙方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为用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有权对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京内外单位提供空调供货和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2、有权对所提供的空调设备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协助财政部国库司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报财政部国库司按本协议相应规定予以处理。

5、甲方对用户拖欠货款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用户在空调采购方面的关系,如确因乙方违约需进行处理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空调采购和乙方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有权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作中和用户在空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3、对空调采购经费未落实或空调采购经费不足的空调采购业务,有权拒绝供货。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2、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的空调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和安装时间完成供货。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货物转让他人销售。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提高空调价格。

5、在协议供货履约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收取安装服务及辅材费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采购单位收取费用。

6、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7、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空调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满足安装需求。

8、对中央国家机关的空调货物做到优先组织货源,保证按时安装。

9、妥善保管空调采购合同、验收单以及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10、乙方若为上一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中标人,应当在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经供货但尚未开具验收单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开具验收单。因故不能开具验收单的,乙方应将采购人出具的《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必须写明供货日期并加盖采购人公章,否则视为无效)于7个工作日内传真至采购中心。超过期限传真的《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单》一律视为无效,甲方不予补开验收单。因乙方或协议供货代理商原因未能于规定日期前开具验收单或者发出传真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存在规格、型号等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部件等,乙方在收到用户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的通知后十日内或在乙方签署货损证明后十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设备、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索赔责任:

1、退货。乙方将货款退还用户,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降低货物价格。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用户所遭受损失数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3、在品质保证期内更换部件、修补缺陷。用符合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部件、零件或设备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用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索赔要求。

二、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用户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设备价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乙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交货的责任。

如乙方在协议规定的交货日期后十日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采购中心有权要求乙方向用户赔付全部货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以上各项违约金的交付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一、采购中心负责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采购的评价和招标评审的依据。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给予表扬或处罚。

二、甲方将根据乙方下述各项实际表现,在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空调集中采购项目中,适当给予加分奖励。

1、在产品质量、服务态度、供货效率等方面用户满意率排名在前的;

2、销售业绩突出的。

三、过失处理

对于协议供应商每发生一次有效文字投诉的,暂停供货资格一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2分。有效投诉两次,暂停供货资格两个月,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4分;三次以上的,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6分。发生有效投诉的,供应商应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无论投诉次数,将暂停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下一期招标中扣减10分。

四、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暂停或取消中标人资格,并单方面终止协议,没收履约保证金: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的;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的;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存在欺诈行为,弄虚作假的;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将招标货物转让他人销售的;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被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取消经营资格的;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供货两次以上的;

8、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违反本协议约定,向采购单位额外收取费用的;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提供机型不是市场主流机型,与市场不具备可比性的;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采购单位串通,以协议供货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配合采购中心的管理要求,情节严重的;

13、其它违反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若合同到期之日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尚未生效,则合同自动顺延至下一期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双方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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