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

刘彬律师 1,425阅读4分20秒

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双方?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女)与被告何某甲(男)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女儿何某乙。婚前,吕某与何某甲共同购买一套房屋A,经评估价值870688元。房屋首付款由何某甲父亲支付。

2012年10月、2013年7月吕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能准许。2014年6月,吕某再次以分居生活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A。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何某甲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房屋买卖合同由原被告共同签署,房屋产权也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房屋应为双方共同共有,依法应均等分割。双方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半的房屋价款435344元。

何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房屋首付款系由上诉人父母提供,且在婚前已经支付,应按出资比例折价补偿被上诉人。

 

二审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房屋首付款209936元系由上诉人父亲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登记结婚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视为上诉人父亲对上诉人的个人赠与;原审法院平均分割该房产不当,应予调整,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补偿款330376元。

 

·律师评析·

婚前购房要不要加儿媳的名字,这是在面临子女婚姻时常常困扰男方父母的问题。女方认为加了名,对自己是一份保障,不然有什么信心跟对方过一辈子;男方父母觉得万一两人分开,儿媳要分走一半的财产,怕自己辛苦攒的钱打水漂。

以上案例代表了司法当中的常见的两种裁判观点,一种认为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均等分割或考虑出资,男方可适当多分一些;一种认为,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父母出资部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根据该条,婚前父母出资,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那么买房时以双方名义购买最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否视为父母是明确赠与双方的意思呢?

正因为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会出现以上两种裁判观点。

 

给父母的建议

1.购房时不要直接汇款给开发商,而是将首付款先打到儿子名下,可以只跟儿子说:这钱是给你买房子用的。

2.儿子用这笔钱购买房子,即使是以双方名义购买,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笔首付款也依然可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这时儿子可以跟女方说:我爸妈会给我钱买房子或我自己有钱买房子。

当然,以上方案并不绝对保证首付款依然是你们自己家的,但是在发生争议时,赢的机率将会大大增加。

来源:法视野 作者:李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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