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买卖双方签订期房协议并约定定金后,买方将定金通过手机转帐方式支付,但是由于卖方的银行账号错误,导致定金支付未成功,自动退回买方卡里。
【问】现买方不想买房,售楼处是否会追究买方的责任,是否会将定金追回?
【答】双方期房买卖协议虽已签订,但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时成立,因售楼处的账号不正确,定金未成功交付,定金合同未成立,买方无需再支付定金。且定金未成功交付的原因不在买方,是买方无法预料的,买方也不存在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买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现买方不想买房,售楼处不能要求买方支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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