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第二,大胆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为改革贡献规范经验。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这对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出现了不适应家事案件审判特点和要求的情况。我们要通过家事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特别程序,推动家事程序法的制定。探索中,大家不要畏首畏尾,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视频会上下发的6项规定要求,拿出敢为人先的勇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试点法院探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再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来制定统一的家事审判规则乃至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奠定基础。在认真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原则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等等。在改革探索中,有争议很正常,比如对于婚姻冷静期、婚姻状况评估、拯救危机婚姻等试点经验做法,社会上虽有一些不理解,但只要改革的方向正确、目标明确,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一定能探索出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之路。
——杜万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12月7日),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03页。
(二)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探索的家事特别程序规则
人民法院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主要还是考虑财产类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采用的是当事人对抗式。但这种对抗式的审判方式明显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所以各地人民法院要更多地探索适于婚姻家庭案件纠纷特点的审判方式。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法院应主要探索以下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人民法院要探索离婚案件立案时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双方都要自觉填报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申报时隐匿不报,被人民法院查实后,隐匿不报一方当事人应少分或不分该部分共同财产。这是十分有益的探索,有利于遏制恶意转移、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二,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当事人出庭制度。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委托给他人代为行使,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并非所有当事人都可以不出庭。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原则上必须出庭。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到底愿不愿意离婚,怎样对当事人的婚姻危机进行治疗等问题,当事人不出庭就没法解决。所以在涉及身份问题的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出庭。因为当事人在行使自己婚姻自由权利的时候往往要涉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身份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身份关系一旦分裂,就很难弥合。只有当事人出庭,他才能向法官、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员反映其婚姻状况、婚姻出现危机或者已经死亡的原因。这些事实代理人无法说清。代理人不了解当事人自身的切身体会,也不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的点点滴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都应出庭,除非因为重病等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出庭。必要时,家事法官还应到当事人家里、所在社区了解案件事实。我们同时还要关注一个问题,即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不出庭,以致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较多。当事人自己不出庭,只有双方诉讼代理人出庭。但代理人对于借款如何交付等事实说不清。当事人关于其履行出借义务或还款义务的陈述,属于重要的诉讼证据。当事人有到庭作如实陈述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作不实陈述,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此,新修改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就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作了规定。如果当事人陈述不真实,就要受到处罚。离婚案件的情况与此相类似。如果当事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代理人无法代理的,只能由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应以审问式为主,而不应以对抗式为主。按照对抗式的审问方式,当事人在庭上所说的话都是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当法官问当事人为什么要离婚时,离婚当事人就开始在法庭上控诉对方。这会进一步加深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伤害。实际上,法庭上的对抗会让当事人逐项数落对方的不足,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二次伤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在处理感情问题时,不能够采用对抗式的审判方式。如果我们让当事人在法庭上相互举证,证明对方的不足和过错,并相互攻讦,互揭伤疤,互揭隐私,不断指责对方,谁能在指责对方上占得上风就更能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只会让本已脆弱的夫妻关系彻底决裂。这样的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而言也是煎熬。在改革家事诉讼程序时,要建立审问式的审判方式,并注意把握哪些问题该问,哪些问题不该问,哪些问题当双方的面问,哪些问题应分开问,哪些问题应由法院调查查明。在此基础上,再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仅是出现危机,还是已经死亡,判定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第四,家事案件原则上应不公开审理。因为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人民法院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
第五,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很多家事法官都积累了丰富的家事审判经验,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很多都判决不准离婚,希望给当事人以再次和好的机会。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简单化处理的情况。即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简单判决不准离婚,等当事人半年后再来起诉离婚时再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并不积极化解。当事人被判不准离婚后,继续打冷战,矛盾依旧。过半年后又到法院起诉。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合适。针对这一问题,人民法院正在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人民法院应根据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冷静期。人民法院在确定冷静期之后,并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放任不管,而是要分析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危机的原因,针对具体的原因提出婚姻诊疗方案,必要时还应进行回访。有人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现在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根本没有精力去做这些事。这些工作可由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法官助理去做。家事法官不必事必躬亲。有些重要的案件,可由法官亲自去做这些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家事调解和家事调查工作。为当事人离婚设定冷静期,目的不是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让当事人自行冷静,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矛盾不管不顾,而是要积极作为,积极诊疗当事人的婚姻危机。严格而言,“冷静期”的表述并不准确,而应称作“冷静治疗期”。这样表述更准确一些。
第六,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离婚证明制度。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除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外,还应依当事人的请求出具离婚证明书,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这属于判后服务的范畴。以前我国婚姻法没有离婚证明制度。如果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可以从民政部门获得离婚证。如果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就只能获得离婚判决书。但离婚判决中记载了大量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将其公之于众,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鉴于此,人民法院探索了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既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离婚的事实,又能避免将离婚判决书的内容向他人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杜万华:《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5页。
编者说明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整体上是针对财产类案件的审理需要来设立的。目前民事的特别诉讼程序只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家事特别程序规则,并最终推动制定家事特别程序法,可以参见《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第1247条司法观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I》 第563页 观点编号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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