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批准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
法【2014]163 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案范围的报告》(鄂高法【2014】98 号人《关于调整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收案范围的补充报告》(鄂高法【2014】163 号)收悉。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批准你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武汉市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
二、批准你院指定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和襄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批准你院指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三、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四、你院认为你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指定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五、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武汉、襄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依法审查确定。
六、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应重新报请我院批准。
ニOー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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