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托关系”需谨慎,小心诈骗

刘彬律师 1,479阅读10分7秒

赵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213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濉溪县。2006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19)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4月2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大海、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没有能力和关系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找关系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羁押的陈某释放,向陈某父亲被害人陈某分两次收取人民币10万元,但赵某并未将该10万元用于托关系释放陈某。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教唆被害人陈某及证人王某作伪证。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6月24日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诈骗罪表示认罪,但辩称其系主动向公安投案自首,其没有主动向对方索要钱财,其诈骗行为系被动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能找关系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羁押的陈某释放,向陈某父亲被害人陈某分两次收取人民币10万元,其并未将该10万元用于托关系释放陈某,而是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教唆徐某、王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虚假陈述。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6月24日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取得陈某的谅解。

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6月24日到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溪口派出所投案,但投案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陈某因开设赌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了,陈某的家属找其帮忙,其找上赵某,赵某答应了,但说需要10万元找关系,陈某家属答应了。之后,陈某的父亲分两次给了赵某10万元。2019年6月23日,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在警察调查时谎称拿了赵某退还的10万元用于抵偿陈某妻子王某的11.5万元欠债,实际上王某只借了其1.5万元,其也没有拿赵某的10万元。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其丈夫陈某因开设赌场被溪口派出所抓了。其和公公赵治祥通过徐某找到赵某帮忙,当时赵某要10万元说可以帮忙找关系把陈某放出来,不留案底。其公公答应了,分两次给了赵某10万元。2019年6月,其公公陈某说赵某已退还10万元钱,让其在警察问话时说借了徐某11.5万元,但实际上只借了1.5万元。

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陈某因为开设赌场被抓,王某和陈某通过徐某找到赵某,想找关系把陈某保出来。赵某提出来要10万元,后来陈某分两次给了赵某10万元。2019年6月的一天,其看到赵某、徐某、陈某在商量,赵某提出在警察问话的时候,对警察说赵某当时拿了10万元没有走关系,钱当时退给了徐某,因为王某借了徐某11.5万元,这10万元就当抵债。陈某说赵某先还钱,然后才肯这样说。后来赵某就还了10万元给陈某。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4月份的时候,陈某因为开设赌场被关在奉化看守所,其通过徐某找到赵某,想通过赵某找关系把陈某保出来。赵某提出要10万元找关系的钱,说可以找人把陈某放出来,还不留案底,其就分两次给了赵某10万元。2019年的一天,赵某打电话称要还这10万元,并在6月24日在给了其10万元现金。赵某在还钱时让其在警察问话的时候,就说赵某拿到10万元后,没有找关系,后来把钱退还给徐某,然后谎称其媳妇王某之前向徐某杰借款11.5万元,那徐某没有给王某10万元,算抵债抵掉了。其也要求王某这么和警察说。

5.银行账户对账单,证明:陈某邮政银行账户于2019年6月24日现金存入10万元。

6.收条复印件,证明:2019年6月24日,陈某收到赵某退还的10万元后出具的收条。

7.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8.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前科情况,陈某于2017年1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的情况。

9.情况说明、信访材料,证明:陈某举报信访本案的情况。

10.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于2019年6月24日14时许到溪口派出所投案。

1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赵某到溪口派出所投案,其在第一次讯问中供述陈某家人通过徐某找到其帮忙把因开设赌场被抓的陈某保出来,其碍于情面收了陈某家人给的10万元,其也没有找关系帮忙,没过几天就把10万元还给了徐某。其在第二次讯问中,继续坚持在收到10万元后没过几天就还给了徐某。其在第三次讯问中,又辩称收到的10万元请“龙哥”帮忙吃饭唱歌花掉了。其在第四次讯问中,供述10万元请“龙哥”帮忙吃饭唱歌花掉了,因“龙哥”没有帮忙找到关系,其又把10万元钱还给了徐某。直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八次讯问、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和当庭供述,才承认其收到陈某父亲的10万元后,没有给陈某找关系帮忙,10万元被其据为己有用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虽系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丙春

人民陪审员  陶雪娇

人民陪审员  吴锡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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