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21民初1556号
原告:龚某辉,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告:陈某华,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胡某春,女,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人,住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龚某辉与被告陈某华、胡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辉、被告胡某春、被告陈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辉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总计11160元(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某华系朋友,平时关系很好。被告陈某华与胡某春系夫妻。被告陈某华于2019年3月11日以做生意贴补家用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再三催讨后,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华辩称,30000元是欠款,月息2000元是高利贷,被告已通过微信转账偿还14800元,另还用烟酒抵扣或现金的方式偿还了14900元。
被告胡某春辩称,原告借款给被告陈某华时,被告胡某春并不在场,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清楚该借款,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2020年9月7日,被告陈某华与胡某春已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故原告的借款不应由被告胡某春进行偿还。
经开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龚某辉与被告陈某华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借龚某辉人民币叁万元整,每月利息2000元整,于每月8号领取利息,于2019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止,归还本金。借款人陈某华2019年3月11日”的借条。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8月26日,被告陈某华先后向原告龚某辉方转账还款共计14800元。之后,原告龚某辉多次向被告陈某华进行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华向原告龚某辉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书面借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借据上约定2020年3月11日偿还,如今早已逾期,故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同时,借条上约定月息2000元,即年息80%,属于高利贷,超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微信转账款项有14800元,比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8400元更完整可信,应予认定。另被告声称使用现金或烟酒抵账的方式偿还了原告14900元,因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被告陈某华微信转账款项并未明确是偿还利息还是本金,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予以处理。经分段计算,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474元,利息已偿还至2020年9月8日止。
原告龚某辉要求,被告胡某春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华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审查,陈某华的该笔借款一没有经过被告胡某春共签,二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胡某春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辉借款20474元及利息3365元(利息从2020年9月9日开始计算至2021年6月8日止,自2021年6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龚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应给付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账号6041××××0690,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被告陈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耀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娆芳
代理书记员 陈 昭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