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管辖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8145文章 0评论 2022年3月23日2,496阅读0分30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点赞 登录收藏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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