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 | 商业秘密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823阅读3分4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是不是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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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客户信息【基础信息之外,还需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深度信息(如上来砍一刀)。聊了10年的客户没交易算不算?】

 

客户名单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项法定条件的,构成商业秘密。客户的交易习惯、特殊需求、精确详尽的联系方式系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并不为从事这一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构成了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离职员工违反其与原单位之间有关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要求,使用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客户名单,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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