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 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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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答】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上海二中院

 

【情况拓展】

如果不属于法定的返还情形,是否彩礼就无法返还?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裁判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方某处尚留聘金139300元,方某主张拍摄婚纱照款项8000元应由伍某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拍摄婚纱照系双方为结婚准备,并不应由单独一方承担,且该笔费用也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但伍某一审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50%即4000元,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干预,可在方某需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扣减。

法院认为:返还彩礼的金额,应综合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双方分手的原因、彩礼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是对方先提出分手、分手的责任在于对方,但均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段时间方某曾怀孕后因故流产等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返还彩礼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裁判摘要:本案中,周某与蔡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蔡某虽主张双方因矛盾婚后未同居生活,但蔡某在一审中陈述:吵架后,3月15日左右,两个媒人一起把周末叫回来的,在石某的房子住了十几天又吵架了”,蔡某在二审中也明确认可双方婚后曾经和好过一段时间,共同居住过十来天,且周某亦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但考虑到蔡某支付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部分返还彩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由周某返还蔡某彩礼金额的30%为宜。综上,上诉人周某之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三:

裁判摘要: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陈某称叶某在夫家生活时间短,其因给付彩礼负债故要求叶某返还彩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负债真实存在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故对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采信。

【分析总结】

在非法定返还彩礼情形下,法院酌定返还彩礼时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1)彩礼数额、彩礼的去向,彩礼是否已在置办嫁妆、宴请酒席中消耗。例如案例二中,法院认为考虑到蔡某支付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部分返还彩礼。

(2)共同生活情况,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等,彩礼是否在共同生活中消耗。例如法院认为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并没有开始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中的共同生活,属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3)是否生育子女,包括女方是否怀孕或者有过流产史。例如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段时间且方某曾怀孕后因故流产等事实,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返还彩礼的金额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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