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即日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即日起,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
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其中第五条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央视专题报道
前段时间,中央一台播放了《今日说法》 两会特别节目“明察暗访促安全”,节目明确提出:目前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背后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在两会期间发布这个特别节目也是对后期事故处理的一个导向和确认,发生事故首抓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判刑,要从严从重并加大媒体曝光!
新安法已经实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条款对于企业“一把手”来说,是压力也是动力。主要负责人重视安全流于表面,一直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而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第一责任人的说法,体现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
三、国务院安委16个检查组全国大检查已开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至6月底,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导,并同步开展国务院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检查15条硬措施!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句话会问什么?
“你的安全生产职责是什么?”是必答题!
督导检查组来检查第一项会查什么?
“主要责任人安全责任的落实”是必查项!
近年来,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避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和行政两方面法律责任。
所以无论本次督导检查是否检查到本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都要惊醒了,今后安全生产检查都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开始,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各企业最好在督导检查组未来检查之前,召开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进行研究,以此开始真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督导检查组到来之前,做这些事还算来得及,为时不晚。
企业主要负责人问责条款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企业共有24条问责条款,即“24条问责”清单,其中有6条问责的法律责任条款直接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如下:
1.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事故救援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归纳起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分三种情形:
一是未发生事故,但未履职的问责处罚。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和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违法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发生事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不履行职责,发生事故的问责处罚。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且按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罚款数额进行处罚,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待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两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问责处罚。
即有可能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职责清单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未有重大明显问题的(或暂且不问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也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经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备的,企业管理难以控制(即“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与“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是有区别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于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这与“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的处罚是有区别的),将受到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问责的处罚。实际上,相应的与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有关的问责处罚条款近14条,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这14条处罚负责。
余下的4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九十二条)、关于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第九十六条)、关于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和关于其他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违法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等4条职责,虽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直接关联,但也应承当相应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责任。
不止企业主要负责人,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都要明晰!
权责分明!新安法已明确“三个必须”!
@各部门一把手:人力资源、财务部、生产部、运营部……
请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全部推给安全管理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
已明确:新安法及刑法的38条违法红线,全员必学!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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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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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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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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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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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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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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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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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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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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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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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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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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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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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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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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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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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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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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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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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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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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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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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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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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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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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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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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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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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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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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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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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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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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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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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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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备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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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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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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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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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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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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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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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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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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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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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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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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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设备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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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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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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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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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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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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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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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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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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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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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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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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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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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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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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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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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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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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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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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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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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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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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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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排查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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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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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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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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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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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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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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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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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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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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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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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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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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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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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
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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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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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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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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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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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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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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