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离婚,股权、股份分割归属一览表
股权已经是当今中国中高净值家族的主要财富形式之一。离婚财产分割时,往往涉及到股权分割的问题。由于离婚股权分割问题,不仅受制于婚姻法的规定,还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因而常常十分复杂。本文旨在回答离婚股权诉讼中常见的四个问题,全篇采用表格的形式,以此来简化阅读困难,让内容呈现更加直观。另,本文并未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分割的相关问题,请各位阅读时务必注意。
1、股权是否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1) 夫妻出资购买
购买时间 | 资金来源 | 登记名义 | 司法实践情况 |
婚前 | 全部婚前出资 | 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 |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部分婚前出资+部分婚后出资 | 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 | 仅婚内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全部婚后出资 | 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 | 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后 | 全部婚后出资 | 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 | 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全部婚后出资 | 登记在子女名下 | 如果认定为子女代持,那么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为赠与子女,那么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后未实缴出资 | 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 | 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2) 其他途径
时间 | 获得途径 | 登记名义 | 司法实践情况 |
婚前 | 夫妻一方父母提供全部出资 |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继承遗产 |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婚后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后 | 夫妻一方父母提供全部出资 | 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 如果认定为子女代持,那么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为赠与子女,除非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继承遗产 |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 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明确规定归一方所有 |
2、股权的分割方式
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 一人公司 | 夫妻协商一致 | (1)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持有股权,解散公司;
(2)原股东一方配偶正常经营,根据协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非股东一方配偶成为股东,一人公司变更登记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 (4)股东一方配偶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他人、非股东一方配偶,获得股权转让款。 |
夫妻协商不一致 | (1) 股东一方配偶不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平分给当事人;
(2) 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且不排斥与另一方共同经营的,一人公司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 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且排斥与另一方共同经营的,双方竞价,由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4) 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争议,对于补偿价格有争议,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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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 | 夫妻协商一致 | (1) 双方协议共同经营,且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履行股权变动的相关手续;
(2) 双方合意解散公司,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平分给当事人; (3) 双方协议分立公司,即新设两个一人公司; (4) 双方协议变更公司,即其中一方转让股权,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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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商不一致 | (1) 双方都不愿持有公司股权,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若有剩余资产,平分给当事人。
(2) 双方均对于分得股权或经济补偿无偏好,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价高者取得股权另一方获得经济补偿,原公司变为一人公司。 (3) 双方均想持有股权,且不反对与对方共同经营,但对于份额不能协商致,法院判令夫妻各持股 50%,并作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 (4) 双方均想持有股权,且反对与对方共同经营,法院可判决“夫妻公司”依法分立为两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资产各分一半:法院也可以判决公司归一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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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 股份公司(除夫妻公司) | 夫妻协商一致 | 按照协商结果处理 |
夫妻协商不一致 | 先按照市价分割,市价分割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
有限公司(除一人公司、夫妻公司) | 夫妻协商一致 | (1) 双方合意将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非股东一方配偶,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双方合意股东一方配偶继续持股,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双方合意将股权转让他人,双方平分股权转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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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商不一致 | (1) 双方都想获得更多股权,一是就股权归属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获得股权,另外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二是在不愿竞价的情况下,法院裁决平分股权。
(2) 双方都不想要股权。先看股权有无对外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那么平分出售股权获得的财产:若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只能平分股权。 (3) 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从而确定补偿金额。 |
3、股权价值的确定办法
办法 | 司法实践情况 | |
夫妻协商一致 | 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价值,首先应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便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价值过分低于或过分高于股权的实际价值,法院也应该尊重。 | |
专业机构评估 | 实践中,专业机构评估股权价值的基准往往是“公司净资产”。根据司法判例来看,专业机内部资构的评估意见有较强的权威性。基于不充分的公司财务材料形成的评估意见,若不能举证有严重问题,依旧有效。
但是,选择专业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会有两个问题:一是成本高昂:二是操作复杂。公司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无义务在股东离婚案件披露营运和财务信息或接受强制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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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酌情确定 | 以股权转让价格确定股权价值 |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是由股东方配偶与他人协商确定的,非股东方配偶通常并未参与股权转让价格的协商过程,可能认为股权转让价格较低。 |
股权拍卖 | 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其股权流动性较差,公司外部第三人无法预估股权的真实价值,参与竞拍的积极性有限。 | |
以出资额确定股权价值 | 虽然将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值简单明了,但这种方法实际上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既没有把收益也没有把亏损考虑在内,无法得出公允的市场价值。出资额只能反映股权的初始价值,与股权真实价值的偏离程度较大。 | |
以公司净资产确定股权价值 | 股权的价值系由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及产品盈利能力等多种因素构成。公司净资产并不能完全反映股权的真实价值。 |
4、常见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 举证责任 | 实践情况 |
诉请分割股权份额 | 1、证明被告持有股权,且股权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2、证明“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途径:①提供案外的证据;②当事人申请追加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
为了让诉讼请求能被切实履行,最好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诉请被告支付股权折价款 | 1、证明被告持有股权,且股权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2、证明股权的价值 途径:①双方就股权折价款协商一致;②原告举证其主张的股权价值的依据;③原告申请由中介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
需要考虑被告是否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更愿意分割股权份额。
少数情况下,第二个举证责任会被减轻。一些法院为避免讼累、及时解决纷争,在原被告都没有充分举证或申请评估的情况下,愿意根据现有的公司资料,酌情确定股权折价款。 |
诉请分割股权转让款 | 1、证明股权转让款的存在
2、证明股权转让款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
股权转让如果有违约金,也可以主张。
不支持计付利息。 |
诉请分割分红 | 1、证明分红的存在
2、证明分红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
不支持计付利息 |
诉请分割股权出资额 | 原则上,出资额不能分割 | 例外:在“夫妻公司”或一人公司中,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解散公司时,出资额会作为公司清算的财产的一部分被分割。 |
诉请分割公司资产 | 原则上,公司资产不能分割 | 例外:在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时,公司财产即使未经清算审计,也不影响夫妻在离婚分割时对公司资产进行分割。这种“财产混同”常见于一人公司和“夫妻公司”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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