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 子女赡养义务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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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子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是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不存在无效情形的,法律认可其效力。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赡养义务?

【答】一般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 :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案例展示】

张大叔、王阿姨系夫妻,双方育有三子女,长子张一、次子张二,长女张小女,均已成家自立,张大叔、王阿姨常年由长女和长子照顾赡养,次子即张二仅每月支付150元赡养费,再无其他赡养行为,王阿姨在2020年8月份腿部受伤住院,医疗费2757.55元由长子支付,多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张二拒不负担医疗费。张大叔现每月领取养老金810元,残疾补偿金260元,王阿姨现每月领取养老金556元,因物价上涨,张大叔、王阿姨年事已高,领取的养老金不足以满足两人基本生活需求,要求张二增加赡养费并承担医疗费用,但张二拒不履行,张大叔、王阿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二每月向两人各支付赡养费280元,并承担两人二分之一的医疗费用;承担王阿姨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13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张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大叔、王阿姨育有三个子女,均具有赡养义务,二人年事已高,其要求张二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二人赡养费56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二人以后发生的医疗费应由其三子女共同承担,因此,张二承担三分之一为宜。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张二每月给付张大叔、王阿姨赡养费各280元,负担张大叔、王阿姨医疗费(扣除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一等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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