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 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hee 589阅读1分59秒

【问】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答】有三种情形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以下情形可供参考: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来源:上海二中院

 

【知识拓展】

王某与李某2001年登记结婚,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曾为甲公司占股80%的股东,并担任甲公司监事。2013年,王某将上述全部股权转让给李某,但仍保留监事的职务。

2016年,A公司与李某及甲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甲公司增资5000万元,增资后A公司持有甲公司15%的股权;同时,协议还约定,甲公司应在2017年实现合格上市,否则李某应承担A公司所持股权的回购义务。《投资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甲公司未成功上市。2018年,A公司起诉李某承担股权回购义务,李某妻子王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因股权回购义务条件已经成就,李某应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又因在案证据可以表明甲公司系王某与李某共同经营,故股权回购义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