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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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

【答】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知识拓展】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

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  (聘请他人查阅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聘请他人与其共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聘请的他人查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指定双方同意的专业人员查阅。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专业人员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聘请他人查阅的申请。

第十四条  (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违法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请求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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