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通过电话语音方式确认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根据相关规定,通话过程已被录音。现向您告知以下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3.当事人同意短信送达的,法院将通过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统一发送短信。
4.当事人要求领取纸质法律文书或诉讼材料的,可预约来法院领取或主动向法院提供邮寄送达地址,由法院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因当事人原因未能送达而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等程序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6.对已确认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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