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明确提到:“……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在最高院最新公布的裁判文书(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利率进行了如下表述:
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以北浴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景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淑君,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东,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珠,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鸿天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东街康民巷**。
法定代表人:苟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夏捷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徐皆师,该公司总经理。
......
一审判决:综上,武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泾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28495491.70元,并承担以欠付款28495491.7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955元,由武东负担266249元,由泾渭公司负担174706元。鉴定费70万元,由武东负担95200元,由泾渭公司负担604800元。
综上所述,泾渭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对于垫资补偿款、现场结余钢筋主材价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东支付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2423192.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0955元,由武东负担302189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766元。鉴定费700000元,由武东负担160500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9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77.46元,由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6230.46元,武东负担580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静
书记员田思璐
注:最高院在计算利息到期日的表述是“判决生效之日止”,而非“实际支付日止”,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请求为“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可见,诉讼请求不光要考虑利率标准,更要考虑利率的主张期间,差几个字就可能是一大段金额损失。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