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质量异议期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2,717阅读0分3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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