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多交付标的物相关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972阅读0分5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多供货了,是不是还按照实际交付的货物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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