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
(2020)鲁1426民初1454号
原告:宁波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宁波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某公司)诉被告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格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波盛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汉格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全额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退款违约金(要求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日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并由被告自行取回货物;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6日签订《产品售卖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规格为IR-805b的红外温度计5000个,总价800000元。2020年4月7日,双方对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被告提供的FDA证书在美国FDA网站(http://www.fda.gov)查询不到,原告有权退还货物,并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7日内全额归还合同款项人民币800000元,逾期未归还全额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和2020年4月12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总计800000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示了FDA证书。之后,原告在美国FDA网站上查询,并未发现被告提供的FDA证书,遂知晓被告出示的FDA证书为假。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项人民币8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货款,也未取回货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按照双方约定退货退款,同时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日承担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其实际退货退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汉格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4月7日签订的产品售卖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红外温度计5000个,单价160元/个,总价80万元,但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提供FDA认证的义务;也未约定FDA认证的办理期限和费用的承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在被告向原告业务经办人胡海娟女士提供了FDA认证的样本,并经过胡女士认可后签订了,因为当时被告公司一直给国家应急管理局生产红外体温计50万个,所以产品由政府收购,被告公司之前从未做过FDA;胡海娟认可被告FDA认证样本以后被告才委托FDA认证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认证;2020年4月11日被告将已经做出来的FDA认证发给胡海娟,胡海娟的答复是非常满意,2020年4月12日被告公司才为原告公司生产,同一天原告公司转给被告第二笔货款40万元,被告公司在整个合同履行中严格按照原告公司的指令进行操作,没有违反合同约定,2020年4月14日被告因为其他业务也需要做FDA认证就像胡海娟请示,被告所做的FDA是否能在美国查到,胡海娟称2020年办的都查不到,说明原告公司清楚他们所需要的FDA认证在美国查不到,该补充协议未约定FDA办理认证费用的承担,被告向有关你部门了解FDA认证分为两种:1.自我认证(自己拿着生产的产品到美国FDA认证机构认可的中国的认证机构认证),该认证的费用1-2万元人民币,期限是7个工作日内;2.官方认证(将产品发到美国的FDA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官方认证的费用30-50万元人民币,时间为6-12个月。所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无形中将FDA的认证费用转移给被告自行承担,显失公平,被告在此提起口头反诉,请求撤销该补充协议。并承担被告给原告的发货物流费1560元。
双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对宁波盛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一、产品售卖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其真实性双方均认可,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采购5000个规格为IR-805b的红外温度计及货物价款,且双方就FDA证书进行约定的相关事宜,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证据二、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80万元;证据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FDA认定书及美国FDA网站(http://www.fda.gov)查询结果,证明原告在美国FDA网站上未查询到被告提供的FDA证书;证据四、原告工作人员王文彬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于2020年5月22日给被告发送的通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截图,该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就被告交付的额温枪相关联的FDA证书、退换货及退款事宜进行沟通,对该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汉格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方代表胡海娟与薛猛的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了案涉采购合同的签订及FDA注册证明书的办理过程、被告交付货物的过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证据五、济南应急管理局给被告公司出具的红头文件(通过邮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证据六、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通知单一份,可以证实被告的产品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审核通过。关于证据七、证人郑开健、杨冬杰出庭证言,对两证人在场参与的合同签订事宜,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其证言依法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宁波盛某公司(甲方)与汉格某公司(乙方)于2020年4月6日签订产品售卖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规格为IR-805b的红外温度计5000个,单价160元/个,总价800000元。2020年4月7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被告提供的FDA证书在美国FDA网站(http://www.fda.gov)查询不到,原告有权退还货物,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全额归还合同款项800000元。逾期未归还全额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原告分别于2020年4月7日和4月12日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总计8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王文彬、胡海娟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猛通过微信就被告提供的产品FDA认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最终因被告所提供的FDA注册证明书无法在美国FDA网站(http://www.fda.gov)查询到,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宁波盛某公司与汉格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签订的产品售卖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合同约定若被告向原告所提供的FDA证书在美国FDA网站(http://www.fda.gov)查询不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被告主张其所提供的FDA证书是经原告工作人员胡海娟确认后委托广州市易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FDA注册证明书,但即使原告委托相关单位出具FDA注册证明书前经过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的认可,但被告向原告所提供的FDA认证书可在http://www.fda.gov网站进行查询的合同义务并不能当然免除,综合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被告汉格某公司并未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且广州市易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中称其出具的证书为FDA符合性声明证书,并非汉格某公司已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FDA注册的认证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0元货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应将被告向其交付的规格为IR-805b的红外温度计退还被告,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日承担逾期退款违约金的主张,从原告工作人员王文彬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薛猛的聊天记录显示,疫情期间,案涉产品的出口程序严格,所要求的注册文书等官方认证材料也更为严格具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协商解决途径,可以看出被告并非有意违约,其也在积极推动合同履行。但时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关于案涉产品的FDA注册证明书,故应向原告承担预期退款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约定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违约金应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宁波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货款80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且宁波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将其收到的规格为IR-805b的5000个红外温度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货物退还所产生的费用由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德州汉格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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