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离婚 | 外地的离婚流程 | 外地人在宁波的离婚流程
情况一:双方能协商好的【协议离婚】
1、如有一方的户籍地在宁波的,到该该方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需要有一个月的冷静期】。
2、如双方户籍地都在外地的,需到外地,即任一方的户籍地办理协议。
情况二:双方不能协商的【诉讼离婚】
1、不能协商的,需要到被起诉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县级法院起诉。
2、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同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可以到登记过的派出所打印【暂住证信息】。
具体法律规定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双方需要就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谁这三个问题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协议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
(1) 双方协商好之后,先去民政局提交离婚申请。提交后的30日内,任何一方反悔,可以单方撤回申请。30日期满后,双方需一同去民政局领离婚证。
(2) 30日期满后的30日内,也即30日至60日,可以去领离婚证。60日期满不领取的,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要在宁波市协议离婚的,两个人中需要有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宁波。
二、诉讼离婚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宁波申请诉讼离婚需要满意以下条件之一:
1.被告住所地在宁波。
2.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波。
3.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原告住所地在宁波。
4.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波,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在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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