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抵押权和质权的优先顺序是怎么样的?
【答】按照设立先后顺序:先设立质权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基本概念】
抵押权和质权中登记在前、交付在前的优先。如果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是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
先设立质权的,质权>抵押权;
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质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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