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公司被起诉的应诉策略中的几个问题
问题一,确定我们是网络侵权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如果是实际侵权人,则是严格责任,即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是实际侵权人,则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我方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确定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承担责任的要求就会高出很多,即需要我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有侵权行为。
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有以下证据:
1、有委托我方进行推广的合同。
2、有我方和经销商的合同,经销商和侵权方的关系证明,证实该侵权方的来源明确,我方仅是提供网络服务。
3、有其他我方和经销商,经销商和侵权方的关系证明,如微信群聊记录,微信、QQ记录等,除了账户后台认证信息外,其他能够证实该账户的使用主体就侵权方,或实际使用的就是侵权方的。
4、如是借用资质的,我方的风险就很大,需要证实整个借用资质的流程,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问题二,借用资质的话,我方式不是向实际的侵权人要求处理本次事件。
如果该侵权方是我方的大客户,我方准备直接不说,自己来承担,或说完之后自己承担,则自认我方式侵权方,进行下一步答辩。
如果侵权方不配合,则需要收集齐全侵权方与我方的的借用资质关系,如果不能有效完整收集证据,我方将被法院认定为实际侵权人。
问题三,赔偿的协商。
目前起诉来案子基本上的侵权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赔偿是确定的。
至于赔偿多少,需要考虑以下情形:
情形一、自己联系对方,看看赔偿是否好谈,我方能接受,直接协商处理。
情形二、对方要求高,或者对方比较难联系,需要我方指派一个善于沟通的员工介入协商,或者委托律师联系处理。
问题三,委托律师的处理。
律师参与案件的价值有二。其一,如果可以证实我方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那很大可能可以免责。其二,如果无法证实仅仅只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愿意自认的侵权方,则参与协商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看具体案件情况,不能保证确定。
附: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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