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明
近日,部分网络用户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发布了针对张某尧先生的失实图片及视频,其包含的聊天记录和不雅视频均为不实内容,聊天记录存在伪造、恶意拼接引导。该等内容引发了网友大量贬损性质的评论和转发,严重侵害了张某尧先生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基于此,张某尧工作室专程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取证并启动维权措施。为维护张某尧先生的合法权益,本所特此代表张某尧先生及其工作室郑重声明如下:
一、请发表、转载、扩散过相关内容的网络用户立即删除全部含有侮辱、诽谤、恶意诋毁张某尧先生内容的微博、视频等,并停止一切转发、评论等可能使相关内容被进一步扩散的行为,防止侵权损害结果的扩大。
二、任何评论和转发上述不实内容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尧先生的名誉权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当事人有权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三、针对上述网络用户现有的侵权行为,我方现已取证完毕。我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公民及组织在使用互联网时均应遵纪守法,不应利用网络发布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不当言论或不实信息。文明理性发言,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某律师事务所
某某律师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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