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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00-2019-0007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应建必建,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强化党组织对民办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做到民办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监督和行政管理层。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查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民办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系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整体布局,统筹考虑,通盘安排。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建设,按要求配齐配足思政队伍。 二、推进分类登记管理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与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段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要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四)健全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进行财务清算。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的剩余资产纳入社会公共资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清算时,要同时考虑选择登记类型时与选择后至终止时间段的财务清算结果,清偿后的剩余资产,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奖励。奖励时要扣除分类登记时给予的奖励部分。补偿数额不高于出资额及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奖励数额不高于2017年8月31日时民办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政府补助、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等)数额的20%。补偿或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属于社会公共资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市本级在市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户,接受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和终止时的剩余社会公共资产。各地参照执行。 三、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五)健全财政扶持制度。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生均公用经费以及民办学校发展质量等方面的奖补。各地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资金用途参照市本级执行。各地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的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保持一致。民办义务段学校,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民办高中段学校,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且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加大用地用房政策扶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各地在规划教育布局时,要统筹民办和公办学校布点,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供地方式及税费减免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可以划拨方式供应设施用地。营利性民办学校设施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底价须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依据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民办学校在建设过程中,属地应同步推进民办学校周边的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清算时,土地性质需要由划拨改为出让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补缴出让金。民办学校功能清晰、产权独立的非教育教学不动产,可用于学校自身债务抵押,抵押登记信息报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手续由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举办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可对闲置办公楼、厂房或者学校等场地进行改造,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合格后,由教育、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将上述场地调整为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办学场地。 (八)加强分类收费指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四、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九)探索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引进非营利性优质民办学校项目。支持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民办教育办学,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并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支持市属民办高校引进境外知名大学设立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开设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构),开展多形式中外合作办学。 (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教育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民办学校未来收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捐赠,探索建立捐赠配比制度。 (十一)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实施民办学校高质量发展提升工程,引进培育优质办学资源,打造一批一流学科、卓越专业、精品课程等,形成一批有区域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宁波民办教育品牌。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创办办学理念先进、课程设置多样、注重特色发展的民办中小学。引导民办职业院校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支持推动民办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学习型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学活动。中等及以下层次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中小学校如有违规利用财政性资金办学及配备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其招生政策参照公办中小学校实施,不得跨区域招生。 五、保障学校师生权益 (十三)保障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试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民办学校应逐年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其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民办学校应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同等待遇,其标准由各地制定,并由所在学校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各地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对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的市本级民办学校,市财政按民办学校年金支出的50%给予补助。各地应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的5%,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可通过建立年金制度、购买商业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方式,改善教职工退休待遇。2014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工作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可享受由所在民办学校发放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市财政对市本级民办中小学校承担的一次性退休补贴给予50%的补助。在农村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津贴等,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并由所在学校发放。 (十四)健全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公办、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任职任教管理。对于符合区域规划,弥补教育资源短缺,促进区域均衡发展的薄弱民办中小学,各地可通过挂职、支教等形式,派遣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予以支持,派遣数量不超过该民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0%。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在薄弱民办中小学累计任教、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挂职、支教期间,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原有的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期满后回原单位任教。对存有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任教、任职超过规定比例或年限,非薄弱民办中小学校接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或者给民办学校核定事业编制并使用公办编制配备民办学校教师等行为的学校,各地应于2022年底前按规定对其整改到位。 (十五)保障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两免一补”、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类同等的资助政策待遇。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六、深化民办教育“放管服”改革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应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建立由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参与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重大问题,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行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强化教育督导。加强民办学校信用建设,完善信用承诺制和计分制,建立信用档案,纳入“信用宁波”体系建设。加强课程教材监管,严禁使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严禁民办义务段学校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加强民办学校风险防控,鼓励购买风险防控综合保险,完善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终止办学善后事宜处理机制。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重资产运营学校账户最低余额应保持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5%以上;没有将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登记在学校名下的轻资产运营学校账户最低余额应保持在学宿费年总收入的10%以上),对账户最低余额低于规定比例的学校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依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民办学校大额资金(根据人行、银保监局及银行等单位规定设定)流动监管,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学校将校内社会化事项,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向社会购买服务。 (十八)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放管服”改革,鼓励各地和民办学校先行先试。定期开展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评估,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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