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改判后,到原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刘彬律师 1,627阅读0分28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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