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项目投资合同
甲方(主办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投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投资由甲方主办的演艺项目并取得投资收益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 演艺项目基本信息
- 甲方主办的演艺项目基本信息如下:
- 演艺项目名称:演唱会
- 场次、时间、地点
场次信息 | 时间 | 地点 | 举办场馆 |
场次一 | |||
场次二 |
- 歌手与曲目安排
歌手姓名: 艺名:
曲目:不少于 首,包括:
- 上述演艺项目以下称“演艺项目”或“项目”。
- 双方确认:演艺项目的名称、时间、举办场馆等局部调整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 乙方投资
- 该演艺项目投资预算共计:人民币(大写)元(¥ 元)。
- 乙方投资安排
- 乙方投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元)。
- 乙方投资款支付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投资款。
- 甲方指定投资款接收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乙方逾期支付投资款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乙方投资期限
- 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至该演艺项目举办后满10个工作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个月(自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
- 投资期限到期前,乙方要求收回投资的,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标准的50%(百分之五十)取得收益,且不得要求剩余盈利共享(如有约定)。
- 甲方承诺:乙方投资款仅能用于该演艺项目制作与宣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乙方投资收益
- 乙方支付投资款后,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投资收益。
- 投资收益率
- 投资收益率按每年14%(百分之一十四)计算。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
- 如双方约定的投资收益率被司法机关认为高于法定利率上限,则双方同意按法定利率上限计算投资收益率。
- 上述投资收益率为固定回报,无论该演艺项目是否正常举办,是否盈利及盈利如何,均不影响乙方按上述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回报。
- 投资收益计算期限:自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起算,至甲方实际归还投资款之日止。
- 投资收益支付方式
投资款本金与收益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归还,即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投资款本金与利息。
-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到期后,甲方逾期返还投资款的,应按原约定投资收益率的150%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乙方实际归还之日为止。
- 演艺项目盈利分成
- 除本合同约定按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以外,乙方还有权按本条约定取得演艺项目盈利分成。
- 乙方应得盈利分成计算公式:演艺项目盈利*乙方分成比例。
- 演艺项目盈利计算方式:该演艺项目所有票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减去全部制作成本、宣传成本、票务代理发行成本。
- 乙方分成比例:%(百分之 )。
- 结算方式:该演艺项目演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并支付乙方应得盈利分成;演艺项目为多场次的,每个场次结束后即结算支付该场次盈利分成。
- 乙方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如有)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投资收益,最后清偿投资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甲、乙双方自行负担由各自的投资收益产生的税费。
4. 乙方其他权益
- 乙方有权以该演艺项目联合出品单位、赞助单位或类似名义对外宣传。
- 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一定演艺项目门票,具体为:每场次10张VIP门票。
- 甲方应协调相关方,使乙方指定人员(不多于3人)取得与演艺项目演员(包括主演)会面、合影的机会。
- 甲方应在该演艺项目中为乙方提供如下宣传:
演出现场:为乙方提供广告位。
演出门票:列明乙方为赞助单位。
5. 制作分工
该演艺项目的制作、票务发行、宣传等工作,均由甲方负责安排与决定,乙方无异议。
6. 相关权利
-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乙方投资收益以外,该演艺项目的其他全部收益均由甲方所有,由甲方与相关投资方按约定分配;乙方不得主张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乙方投资收益以外的任何收益分配。
- 该演艺项目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及其他出品方所有(以甲方与其他出品方约定为准),与乙方无关。乙方仅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回报,不参与该演艺项目及项目在全球范围内任何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
- 该演艺项目如产生侵权等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7. 陈述与保证
- 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 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 甲方承诺:
-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 乙方承诺:
- 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8. 保密
-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 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
(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
9.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0. 其他约定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 合同解释
-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 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 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 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 按时履行重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每一项义务而言,按时履行均十分重要。
11. 合同联系方式
-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12.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13. 附则
-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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