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法律规定 | 不能写论文 | 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刘彬律师 746阅读0分37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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