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清单
一、 个人财产
(一)原告 个人财产
- 号房屋及车位
年 月,原告 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 房屋(含车位),该房为原告婚前出全资购买,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号房屋
该房为原告父母出资 元赠与原告个人的财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有限公司 %的股份
该 %的股份为原告婚前 年 月入资获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号房屋
该房屋应为原告婚前所购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本金及增值价值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被告 个人财产
- 号房屋
该房为被告于婚前出全款购买,建筑面积 平米,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 号房屋
原告认可该房屋为被告婚前所购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本金及增值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一)房产
- 号房屋
双方于婚后 年购买以 名义出全款购买,所有权登记在 名下。
- 号房屋
- 于婚前 年 月购买,首付款为 元,以 的名义向银行借款 元,至 年 月共还贷款 元,其中婚前 个人偿还 元,从结婚时 年 月至 年 月共还款 元(根据 证据 还贷清单计算)。该房产权登记在 名下,产权证号为 。该房建筑面积 平米。
- 该房依法应归所有,但婚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可作为共同部分予以分割, 可取得一半折价。离婚后贷款为 个人债务,由 继续偿还。
(二)公司股权
- 持有的 有限公司 %的股权。
- 婚后年 月 日, 入资 有限公司 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本 元, 持有该公司 %的股份,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汽车
- 轿车一辆(车牌号 )
- 该车所有人登记为,使用人为 。
- 该车购买时间为年 月,价税合计 元,全款购买(或其中首付款 元,其余 元为分期付款,共 期,已全部支付完毕;或其中首付款 元,其余 元为分期付款,共 期,目前已支付 期,尚余 期未支付)。
(四)存款
- 原告名下无存款。
- 年原告曾转给被告 元存款,据估计,被告名下的存款应当超过 元,要求法庭依法查清后分割。
(五)共同债权及债务
- 双方无共同债权。
- 因还名下及 名下房屋贷款、车贷等婚后共产生 元(其中还 房屋贷款 元,还 房屋贷款 元,还 轿车车贷及费用 元, 信用卡消费 元)对 有限公司的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
- 离婚后房屋未还银行贷款为 的个人债务, 房屋未还银行贷款为 的个人债务。
三、 共同财产、债务分割意见
- 双方各自名下的个人财产(见本清单第一条)仍归各自所有。
- 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享有相应折价。
- 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享有相应折价(婚后还贷本金及增值的一半),未还贷款离婚后由被告继续偿还。
- 名下的 公司的股权,同意归 有, 享有相应折价。
- 轿车一辆(车牌号 )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继续偿还贷款,被告享有相应折价;考虑到 有婚前购买的车辆使用,婚姻存续期间以 名义购买的 轿车(车牌号 )应判归 所有为宜。
- 原被告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应向 支付存款差价 元。
- 双方无共同债权,产生的元对 有限公司的债务由 负债偿还, 给付 共计 元。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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