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材料准备 | 民事起诉状 | 离婚起诉状(离婚纠纷/详细示例版)

刘彬律师 541阅读7分29秒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女,            日生,    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        ,电话        

被告        ,男/女,            日生,    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        由原告抚养,被告可自愿给付抚养费(或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元;或婚生子        由被告抚养),一并处理探视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如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金的诉讼请求,请列在此处,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金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月通过        认识,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再婚,或一人为初婚,一人为再婚)。            日生一子(女)        ,现年    岁。

一、   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 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过于苛刻,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交际。
  2. 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其父母不够尊重,导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
  3. 原被告婚后多次分居,经多次尝试证明无和好可能。
  4.     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注:重要)

其它感情破裂的原因,例:

被告有重婚行为(注:法定事由)

被告与异性多次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注:常用)

被告多次出轨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被告频繁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遗弃子女,置原告及子女于不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基本无交流(注:常用)

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注:法定事由)

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注:法定事由)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婚姻基础薄弱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注:常用)

被告不愿生育子女,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严重影响夫妻沟通

被告与原告父母严重不睦,关系恶劣

被告缺乏责任感,脾气不好

二、   要求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

  1. 婚生子基本情况

儿子(女儿)            日出生,现年    岁。儿子(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直接照顾。尤其是        月原告从美国回国后,一直跟随原告居住于原告父母处,并由原告父母帮助照顾。

  1. 原被告抚养条件基本情况

(1)原告系研究生毕业,学历较高;目前就职于国有企业,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原告名下有个人房产,有固定住所可以解决母子的居住问题。

除此外,原告父母条件也较好,能帮助原告照顾外孙。原告父母身体不错,母亲系医院护士退休,父亲系研究所退休,经济条件也较好。

(2)被告系高中毕业,目前无业,        月左右又将自己仅有的住所出租,目前没有固定住所,不利于抚养孩子。除此外,被告脾气急躁,除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打伤他人,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受害人1万元。其性格显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人的基本责任。

被告父母早已离异,被告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居住在美国,也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

因此,从双方条件看,显然原告的情况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子女刚刚2岁,与母亲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不利于子女成长。

  1. 原告身体状况难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该种疾病几乎不能怀孕,原告能怀孕生下儿子几乎是个奇迹,因此原告再怀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还做过大手术,腰椎被摘除一块,因此,怀孕也有极大风险,    生产时,医生表示,原告生产有可能导致全身瘫痪,但原告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毅然生下儿子,为此被告深为感动,表示夫妻的矛盾从此既往不咎,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

考虑到原告很难生育的特殊情况,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够同意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按期探视子女,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1. 被告抚养费数额

目前被告无业,没有工作收入,但自        月起,被告将自己在西城区的房屋租出,根据该房面积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应超过    元,原告要求每月    元的收入仅占20%,被告完全有能力承担。

        月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男方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        月至判决前的分居期间抚养费。

  1. 子女探视权

结婚以来,被告与原告家人有诸多矛盾,为防止双方离婚后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再发生争执,原告希望与被告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明确子女探望权,按约定或判决书履行。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        室房屋和        室房屋。

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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