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女/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被告: ,男/女, 族, 年 月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电话: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判决原告在被告支付完毕共同财产折价后一个月内,可以在被告婚前房屋内居住,作为被告对原告的困难帮助;
三、判决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原被告结婚及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 年 月 日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 ,现年3岁半。双方均系初婚。
……
二、 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由于被骗离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因此,原告不得不起诉要求分割,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
- 车(车牌号:)一辆,登记在 被告名下;
2.被告名下有存款,要求依法分割;
3.被告名下住房公积金,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离婚,故意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属于恶意隐瞒转移财产的性质,同时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存在明显的婚姻过错。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进行照顾,要求共同财产按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进行分割。
三、 原告要求被告给予困难帮助
原告名下没有房屋,收入一般,属于生活困难,而被告名下有房屋,收入也高于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被告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原告要求,在被告给付完毕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之后一个月内,可以与子女在被告的婚前房屋 号房屋内居住。
四、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元
被告与异性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款 元。
请法庭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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