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 | 债务偿还顺序】

刘彬律师 661阅读0分3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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