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142条 |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刘彬律师 697阅读1分6秒

老证券法: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98/12/id/33148.shtml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

点评:

新证券法第142条取消禁止融资融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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