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 | 阳光协议

刘彬律师 456阅读4分52秒

廉政合同 | 阳光协议

    出租方(甲方):   宁波市地产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甲方、乙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本项目甲、乙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双方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 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接本项目工作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二) 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的超标准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 不准为甲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宁波交富商业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并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八条  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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