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330203002939740R/2023-34409
主题分类:科技
发布机构: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3-01-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 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2-21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ZJBC05-2023-0001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有机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18日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发挥科技型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有机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我市全球智造创新之都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2〕5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是市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优化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的市级研发机构。
第三条 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研究开发具有广泛市场前景和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四)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许可其他企业依法合理使用自身知识产权,面向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引领本行业的发展,成为我市行业技术进步的示范基地。
第四条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重点企业研究院;联合组建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各单位应签订联合组建协议,明确依托企业和各参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开展我市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申报管理工作,并指导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发展,做好重点企业研究院后续服务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推荐、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市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大农业产业等重要领域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含原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类企业不作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要求),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2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下同)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
(五)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软件类企业不少于100人,农业类企业不少于10人)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发人员不低于中心职工总数的60%;
(六)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研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七)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八)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12项(农业类企业不少于3项);
(九)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国家和省级引才工程、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成立年限少于三年的,对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等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八条 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每年的申报通知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推荐,同步将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评价结果予以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重点企业研究院应规范命名,一般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条 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依托企业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相关情况,但未发生主营业务、研究方向重大调整的,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企业研究院在运行期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依托企业已不具备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的;
(三)依托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四)依托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取消资格的重点企业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报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格外,依托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政策鼓励
第十四条 对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依托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申报省市级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县、市)对新认定的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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