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 | 商务部 |
发布日期 | : | 2019.12.03 |
生效日期 | : | 2019.12.03 |
时效性 | : | 现行有效 |
文号 | : | 商运函〔2019〕659号 |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9〕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要求,进一步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政策衔接
自42号文发布之日起,各级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不再受理上述经营资格证书的变更、换证和注销申请,现有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再收回。
市场主体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注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油品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税务、交通、气象、计量等方面法律法规,达到相关标准,取得相关资质或通过相关验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地市级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留出移交工作过渡期,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不断不乱。过渡期内,零售审批管理工作仍按原程序办理。移交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年底前后完成。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和“三定”职能,尽快制定或完善加强本地区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零售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企业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指导各地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商务部将加强对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的指导,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现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将适时废止。
四、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
审批取消、下放后,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创新完善管理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建立“黑名单”曝光、部门通报等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和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在规范经营、扶优扶强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有序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促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商务部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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