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宁波市新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76H,住所地:浙江宁波市北仑区XXX,联系电话:136XXX856。
法定代表人: 沈某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 申 请 人:江苏长川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4292,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XXX村。
法定代表人:邹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 三 人:嘉兴金某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01A,住所地:嘉兴港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货物甲基二乙醇胺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现状残值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第三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案号:(2022)苏0282民初1XX7号。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有出具过《承诺书》,陈述了当时第三人的客户没有收货的客观情况,表示待事情妥善处理后承担责任的意愿。按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车辆和货物包括固有原因的确定,以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书面认定为准。另,该货物为化工合成产品,还存在申请人在运输过程中仅提供了车辆,装货、卸货均由被申请人方完成,第三人没有按照与案外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缺乏对该货物出厂的现状的确认等情况,按照据以调查的事实,是该批货物在运输到货后出现了明显的颜色变化,现该批货物还在,鉴定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责任情况,是否扩大损失,现状残值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查明有重大影响,故申请对涉案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价值评估,望准许。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波市新某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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